浙江奇龙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奇龙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81执242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奇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04635063A,住所地: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3441398077,住所地:衢州市开化县林山乡詹村村溪口自然村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奇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81民初1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奇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4254元及自2018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诉讼费995元、执行费116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申报表、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开化县林山乡禄源村2015-1号地块1至20号区块、2015-3号地块,本院已予以查封,但上述土地系其他法院首封,本院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奇龙建材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81执24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