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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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981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奇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04635063A,住所地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浙江奇龙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并承诺不再就案涉工程向浙江奇龙建材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浙江奇龙建材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并承诺不再就案涉工程向***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奇龙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浙江奇龙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对浙江奇龙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浙江奇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浙江奇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