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8110号
原告:杭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50号3幢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华增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雪鸣,男,系杭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彬,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赛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滨街88号5幢二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邵雪珍。
被告:***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万安北路98号2F-001。
法定代表人:邵雪珍。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跃,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
被告:邵雪珍,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杭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赛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雪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19元,减半收取计1115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59.5元,由原告杭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