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2民初373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华、徐莉,浙江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杭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50号3幢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华增如。

原告***与被告***、杭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向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