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8477号
原告:杭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华增如,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俊彬、蔡沁,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泽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
原告杭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杨中振及被告浙江泽天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已另行裁定准予其撤回对杨中振的起诉。现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296700元,并自2019年9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所欠欠款本金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泽天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杭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方)与被告浙江泽天建材有限公司(供方)签订《铝板承揽合同》,约定需方因玉环小城镇改造PPP项目立面装工程,需采用供方加工的泽天铝板,产品名称规格为3.0mm铝单板,面积16300㎡,单价240元/㎡,总计金额3912000元;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时,不能以现金和现金支票方式直接支付给供方业务人员,需方如现金支付货款必须汇入供方指定卡号:刘广荣,建行杭州天成路支行,62366XXXXXXXXXXX;需方如不按指定卡号支付货款,供方不予认可,造成损失由需方负担;违约方支付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等。现原告认为在其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1005700元后,其公司员工另行向被告支付货款2677727元,而被告仅退还了709000元,尚有296700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泽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鲁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96700元,并按所欠欠款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0.5元,由被告浙江泽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姗
人民陪审员 朱伟军
人民陪审员 厉央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