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兴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永兴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民初1095号
原告: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0000387300XG。
负责人:周伟辉,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永兴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石亭东路67号,工商注册号:×××52。
负责人:李建发,职务:总经理。
被告:杭州永兴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18078P。
法定代表人:朱晓栋,职务: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杭州永兴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杭州永兴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已与被告杭州永兴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杭州永兴电力承装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计1457.5元,由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担。
审 判 长  林长江
人民陪审员  黄惠玉
人民陪审员  吴群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陈晓君
书 记 员  黄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