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0民初720号
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跃伟金属材料销售中心与被申请人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甄忠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跃伟金属材料销售中心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甄忠良名下财产167350元。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跃伟金属材料销售中心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跃伟金属材料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甄忠良银行存款16735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自2021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宝新
书记员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