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9238号之一
原告通州区平潮镇奥南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蒲飞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平潮镇奥南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杨
书记员 韩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