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7634号
原告:南昌县国银建材厂,住所地:南昌县银三角万湖村古塘自然村(105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613FR8A。
经营者:魏国珍,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104国道西侧(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435458XH。
法定代表人:陈宋江。
被告:周小九,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周九苗,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生,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告南昌市国银建材厂诉被告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周小九、周九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南昌市国银建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昌市国银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怡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