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112民初553号
原告: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104国道西侧(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435458XH。
法定代表人:陈宋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杭峰,系浙江中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5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8880160W。
法定代表人:闵道兵,职务:董事长。
原告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亚厦园林公司)诉被告江西恒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恒望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厦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杭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望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厦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19826元及支付利息56472元(其中以本金48119元自2020年10年27日起按照年贷款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7日;以本金696796元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年贷款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以本金233992元自2021年2月5日起按照年贷款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以本金40919元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年贷款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上述利息实际要求计算至全部款清日止);2、判令原告在案涉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1019826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就位于南昌市新建区新建经济开发区新力南昌钰珑湾项目北区××段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一份,承包范围为:新力南昌钰珑湾项目北区二标段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图纸所示范围。工程内容为: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景观工程。2018年1月14日,双方签订上述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一份;2021年签订《赶工协议》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施工,于2019年1月5日完成竣工验收。之后,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27日完成案涉项目工程(主体)结算造价的确认(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为11647801元);于2021年3月31日完成案涉赶工协议的工程结算造价为40919元。2021年1月25日,原告将案涉项目工程全部移交给了被告使用。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计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为10668894元(即被告尚欠原告剩余工程款1019826元)。
被告恒望置业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新力南昌钰珑湾项目北区二标段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新力南昌钰珑湾项目北区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南昌钰珑湾项目北区二标段园林景观绿化工程赶工协议》、《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景观工程移交表》、微信聊天记录、《工程支付申请表》。被告恒望置业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被告恒望置业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原告亚厦园林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了《新力南昌钰珑湾项目北区二标段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DC-NCHW-YLW-HT-GC-2018-003)。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新力南昌钰珑湾项目北区二标段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合同价款: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承包价;工程内容: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景观工程。合同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景观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硬化、园林铺装、园林小品、园林安装、园林安装、园林绿化苗木供应及种植养护、土方精整和堆坡造型)。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①若草坪由乙方养护,则含税总价10784350元;②草坪若由甲方物业养护,则含税总价10579925.4元。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工程支付及结算:本工程开工后,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施工产值,甲方28个工作日内按月形象进度70%支付,绿化施工养护费用不在当月产值范围内计算;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28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80%。在办完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工程相关的工程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工程技术资料竣工图6份,竣工图需由景观工程师与项目经理签字盖章;(2)工程决算资料:乙方上报的结算书的移交,双方核对结算书并在结算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本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除园建及水电工程结算造价的5%,绿化工程结算造价的10%作为保修期费用外,其他工程款在工程结算后1个月内付清。保修期的费用在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绿化保养期满后甲方于28个工作日内退还绿化保修金,其余保修金,待相应保养期满后28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修金一次性支付于乙方。质量保修: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以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硬质景观为两年、水电工程为两年、绿化工程为壹年。保修期间工程发生的水电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承担。
2018年1月14日,被告恒望置业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原告亚厦园林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新力南昌钰珑湾项目北区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DC-NCHW-YLW-HT-GC-2018-003-补-0001),对双方签订的《新力南昌钰珑湾项目北区二标段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进行补充。约定本次补充协议造价1800007.92元;将原合同总价10784350元调整为12584357.92元。
2019年1月5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20年9月27日,原、被告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共同出具《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双方确认结算价为11647801.28元,应扣款项为10638094.51元,已支付工程款为9707306.38元,工程质保金为930788.13元,扣除应扣款项后结算余款为1009706.77元。该确认书备注:保修期以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硬质景观为两年、水电工程为两年、绿化工程为壹年,从2019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5日止,保修期的费用在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2021年,被告恒望置业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原告亚厦园林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南昌钰珑湾项目北区二标段园林景观绿化工程赶工协议》,约定鉴于乙方承接的合同在2018年3月30日前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40919元。
2021年1月5日,绿化工程保修期满,原告向被告申请退回绿化质保金696796.1元未果。2021年3月31日,经原、被告结算,确认赶工协议结算价为40919元。截至起诉之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共计10668894元。
本院认为,原告亚厦园林公司与被告恒望置业公司签订的《保利蓝海嘉居工程外墙涂料采购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赶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完成施工,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被告按月度进度付款,每月25日前乙方将支付至完成工程进度款的70%(包含10%工程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5%,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无息返还。双方经结算工程价款为11688720.28元(11647801.28元+40919元=11688720.28元),减去被告已付工程款10668894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19826.28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019826元,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56472元(其中以本金48119元,自2020年10年27日起按照年贷款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7日,以本金696796元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年贷款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以本金233992元自2021年2月5日起按照年贷款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以本金40919元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年贷款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上述利息实际要求计算至全部款清日止)。经查,虽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向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请合理,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5%,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无息返还。故逾期利息以本金48119元,自2020年10年2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69679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23399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4091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
原告主张在案涉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1019826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所涉的混凝土硬化、园林铺装、园林小品、园林安装、园林安装、园林绿化苗木供应及种植养护、土方精整和堆坡造型不为建筑主体工程的一部分,该部分工程能否以整体工程的一部分参与折价或拍卖存在不确定性,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已参与到折价或拍卖程序中,故对原告的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本案中不宜处理。被告恒望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恒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982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48119元,自2020年10年2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69679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23399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4091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87元,由被告江西恒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晨
人民陪审员 韩秋菊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李素莹
书 记 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