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振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02民初1263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振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显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深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卢良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台州市椒江振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与被告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恒昌公司支付给原告振兴公司货款32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恒昌公司陆续向原告振兴公司购买混凝土建筑材料。2015年4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000元,并由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经原告催讨,被告对上述货款至今未付。原告振兴公司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椒江振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2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由被告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周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