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02执3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振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马庄工业区132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54837。
法定代表人*显明。
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亭旁镇岙楼村,组织机构代码:769******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振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2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振兴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振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暂未布控到位。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振兴建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02执34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安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