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22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7月7日出生,住三门县。
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亭旁镇岙楼村,组织机构代码7696161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08日立案执行,2018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劳动报酬49350元,经济补偿金12337元。本院于2018年01月11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无不动产信息、银行仅有小额存款、工商无登记、公安无数据。2018年01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01月29日,对申请人***达进行约谈,和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约定还款计划。2018年02月06日,被执行人台州恒昌园林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且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5月29日在执行回告笔录上对此予以书面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兆军
审判员陈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