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景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景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6执3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杭州景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坝21号202室,组织机构代码:77355089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肖峰与被告杭州景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6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人*肖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7250元,执行费1509元。
本案经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期其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及对外投资信息。2017年11月6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1027.13元,扣除执行费1509元,诉讼费3487元,余款16031.13元,该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强制措施。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