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雨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立勇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与杭州雨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商初字第3223号
原告:杭州余杭立勇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机路3号。
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查先丰,浙江久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雨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201-1#-4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立勇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雨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立勇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立勇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立勇钢材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32元,减半收取2116元,由原告杭州余杭立勇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皓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应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