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雨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倪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杭州雨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6997号
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倪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义桥村王家山**。
法定代表人:戴青青。
委托代理人:**、郑晨,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雨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倪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杭州雨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倪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7月27日以被告已付清租赁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倪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倪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倪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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