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雨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倪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杭州雨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4331号
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倪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义桥村王家山58号。
经营者:戴青青,女,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雨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204-1#-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倪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杭州雨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余杭区余杭街道倪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杭区余杭街道倪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