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3民初389号
原告:浙江润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金横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864113290。
法定代表人:潘德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柳絮(特别授权),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333号金桂花园6-8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6758161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润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润成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润成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润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