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南万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青岛胶南万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诉被告青岛胶南万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4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黄民初字第851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胶南万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怀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胶南万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董萃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