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7102行初51号
原告黄岛区美廉美集装箱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广城村**。
经营者于昆,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广城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广城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明爱,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娜,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div>
负责人王全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双珠路**div>
负责人肖政,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月红,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住所地青岛,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云海路**>
负责人郭晓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编,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维国,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青岛胶南万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茂山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兆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岛区美廉美集装箱服务中心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广城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及第三人青岛胶南万通房屋拆迁服务公司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中,原告黄岛区美廉美集装箱服务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岛区美廉美集装箱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蒋慧敏
人民陪审员 李宗林
人民陪审员 王 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子仪
书记员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