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南万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胶南万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4413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胶南万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曲洪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山、王宇,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岛区隐珠街道广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全都是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刘达利,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胶南万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岛区隐珠街道广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2021年11月8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江远
人民陪审员  孙 燕
人民陪审员  张方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