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百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福州百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25民初1056号
原告:福州百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百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泰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百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计29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盈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