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百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百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永泰梧桐温泉旅游度假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25民初1057号
原告:福州百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梧桐温泉旅游度假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州百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梧桐温泉旅游度假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2016年12月15日,原告福州百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百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62元,减半收取5031元,由原告福州百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盈
人民陪审员何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