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9民初6151号
原告: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二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阿卜来提·奥布力咯斯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米热·吐尔孙,新疆苏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瓦古丽·托呼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艾地哈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