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1936号
原告: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1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6255493357。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二环北路古再勒巷4弄15号。
法定代表人:阿卜来提·***喀斯木,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697821262K。
原告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提·阿卜杜迪力拜尔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古丽伊帕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