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民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机构地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垣新区。 负责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青0222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催缴上诉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询问,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