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宣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2民初9772号 原告:昆明宣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第三城映象欣城A1幢12层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89E0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62106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昆明宣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宣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宣兴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宣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宣兴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