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2民初958号之一
原告:焦作市全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与南通路交叉口****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强创业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436861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焦作市全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强创业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焦作市全信通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在博爱生产加工基地生产期间,委托原告承运及包装,截止2018年10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运费及包装费用共计31162.5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运费及包装费剩余款项31162.51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天强创业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的运输合同,也未对案件的管辖签订过任何协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发生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管辖法院依法应为被告所在地,即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贵院依法没有管辖权。为此,特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望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运输始发地为博爱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北京天强创业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天强创业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天强创业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爱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晓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