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6773宇盛电气有限公司与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城郊分公司、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773号之一
原告:宇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恒通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94099126。
法定代表人:周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城郊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镇南居委会206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RNM4B6T。
负责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安徽省宿州市宿城分局高新区朝霞路1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74965842C。
法定代表人:李建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盛公司)与被告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城郊分公司(以下简称明丽公司宿州城郊分公司)、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丽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盛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明丽公司宿州城郊分公司、明丽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宇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6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65元,由原告宇盛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