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榆神工业园区长天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3160号之一
申请人:榆神工业园区长天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李家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榆神工业园区长天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作出(2020)陕0881执保1719号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安徽芜湖无为支行(账号为x)、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山东青岛胶州支行(账号为y)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现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榆神工业园区长天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续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继续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对被申请人的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该案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隐藏、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安徽芜湖无为支行(账号为x)的账户存款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山东青岛胶州支行(账号为y)的账户存款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飞丽
审 判 员  乔广艳
人民陪审员  李子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