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陕08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市人民法院(2020)陕0881民初3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也被一审法院认可。二、被上诉人所在地不属于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非货币给付之诉,不适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条款。三、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无为市,上诉人负有生产和交付案涉货物的义务,合同履行地应为安徽省无为市。
被上诉人榆神工业园区长天天然气有限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案涉合同的履行地为陕西省神木市,神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所签合同第三条约定,交货地点、方式为汽车配送,供货到陕西神木大保当镇清水工业园区长天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工地。第四条约定由上诉人承担运输费用,且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均在答辩人项目工地实施。因此,本案合同履行为陕西省神木市。本案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神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第三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所签购销合同,陕西神木大保当镇清水工业园区长天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工地为合同约定的交货地,运输和装车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因此,该合同的履行地为陕西省神木市,神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交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海源
审判员 杨胜利
审判员 冯佑贤
书记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