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25民初2655号
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计2645元,由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涛
书记员 丁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