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02民初7975号
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陶丽娟、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做出(2017)皖0202财保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青海火电工程公司的应收帐款在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三、解除被申请人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在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在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四、解除对申请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在1700万元范围内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永鑫
书记员  韦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