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文三维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新文三维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甬东执民字第73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文三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家富,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新文三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73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