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某某能建材有限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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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5700号
原告:杭州***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横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0968080F。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相成,浙江于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靖煜,浙江于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一村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27750056。
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老庄村景苑一区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077070192。
责任人:王经伟,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海宁朗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新天地公馆6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8U6A6Y。
法定代表人:顾红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分公司、海宁朗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杭州***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分公司、海宁朗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分公司、海宁朗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凤妹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