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432句容宏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3执14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句容宏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句容宏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83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200000元,此款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同年1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案件受理费2373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年1月31日前应履行的150000元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8年5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18年5月3日、7月26日、10月17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人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皖E×××××、皖E×××××、皖E×××××、皖E×××××、皖E×××××、皖E×××××、皖E×××××、皖E×××××、皖E×××××、皖E×××××、皖E×××××车辆,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裁定查封皖E×××××、皖E×××××、皖E×××××、皖E×××××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其他车辆,因年份较长,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5月3日、10月18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地税、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8年8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去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
四、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马鞍山市××××栋,本院执行人员去马鞍山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花山区中岗一村18-2、花山区中岗一村18-全部、雨山区碧水湾小区46-106室、***名雅居4-103-2室房产;有位于花山区××、××唐××街××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裁定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一村18-2、中岗一村18-全部房产、中岗一村18栋、采石***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位于马鞍山市××碧水××小区××室、马鞍山市花山区名雅居4-103-2房产,已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分别向上述两家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另查,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其他房产登记。
五、本案履行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18年10月17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作终本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句容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马鞍山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财产查询反馈总表,(2018)苏1183执143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苏1183执14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函,终本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到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3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琴
审判员曾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