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华泰交通标线工程有限公司

当涂县交通标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涂县交通标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划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6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521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华泰交通标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江心乡宫锦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2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华泰交通标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报酬165309.81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用3223元、执行费24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的存款172161.21元(含报酬165309.81元、利息565.8元(自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15%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延期付款利息578.6元(自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诉讼费用3223元、执行费248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遵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