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521执保9号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华泰交通标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江心乡宫锦村,组织机构代码66948271-8。
法定代表人:张复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住所地**京市丰台区莲花池**里**号,组织机构代码10000941-6。
法定代表人:岳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华泰交通标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华泰交通标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开户名称: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宁安铁路工程指挥部;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当涂县支行;账号:13×××13),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将来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开户名称: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宁安铁路工程指挥部;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当涂县支行;账号:13×××13)。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志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