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执异2号
在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盛公司)与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佳盛公司对本院查封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博高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寄出的《财产保全续保申请书》载明寄出的日期是2020年8月28日,即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本院根据博高公司的该申请采取的查封措施并无不当,并不存在依职权主动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形。二、关于查封的房屋价值是否明显超过生效判决认定的给付金额。佳盛公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482号民事判决判令其公司向博高公司支付款项合计约25,864,186.02元,而人民法院查封其公司134套住宅和27套商铺的市场价值10475万元,即查封的房屋价值远远超过判决认定的给付金额。佳盛公司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房屋价值表,本院向其释明是否对案涉房产进行委托评估,其明确表示不评估,加之查封房屋中仅有60余套房屋系本院首封,其余部分系轮候,综合考虑首封房屋的数量、不动产财产评估、拍卖变现过程因受市场行情的影响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不动产财产变现过程还会产生一些合理的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过户的相关税费等实际情况,故本院认为查封的房屋价值并未明显超过生效判决认定的给付金额。三、关于佳盛公司称博高公司的案涉债权已被其他法院裁定协助执行,且金额已经高于本案判决认定的给付金额,本院认为,该事实与本院就本案采取的查封行为并无关联性。关于佳盛公司称博高公司已经将案涉部分债权转让,转让的金额应从案涉债权中予以扣减,本院认为,本案系佳盛公司认为本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实施执行措施的方式、方法、期间、顺序等纯粹程序性事项,故,佳盛公司提出的该项请求不属于本案异议审查的范围。综上,本院认为,佳盛公司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在佳盛公司与博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博高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新民初4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佳盛公司银行存款79,639,830.07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作出(2017)新执保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佳盛公司名下161套房屋,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2019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7)新民初4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博高公司与佳盛公司于2013年1月4日签订的《新疆宜化“绿洲新城”项目19号、20号、21号楼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9月10日签订的《新疆宜化“绿洲新城”项目11号、12号、13号、14号、16号、17号、18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确认博高公司与佳盛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的备案编号为昌吉市造价(2013)193号、19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11月27日签订的昌吉市造价(2013)370号、371号、37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三、佳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博高公司支付工程款21,040,182.75元;四、佳盛公司以下欠工程款21,040,182.7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博高公司支付利息;五、博高公司对佳盛公司所属的位于昌吉市××路、12号、13号、14号、16号、17号、18号楼及地下车库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六、佳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博高公司支付鉴定费574,200元。七、驳回博高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博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48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初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初45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初4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佳盛公司以下欠工程款21,040,182.7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博高公司支付利息;四、驳回博高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20年8月28日,博高公司向本院邮寄财产保全续保申请书,邮寄单号1184373924624,请求继续查封佳盛公司名下位于昌吉市××区丘宜化绿洲新城的161套房屋;继续冻结佳盛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300万元。本院根据博高公司的申请对佳盛公司名下的前述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
驳回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雅文审判员********审判员*俊英
书记员岳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