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市恒昊建材厂与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01执396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恒昊建材厂与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25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52,981.8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2,981.88元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69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一、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19日、2021年1月30日、2021年12月24日四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名下两个银行账户(金额较少不足抵偿案款,***)被执行人在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无财产登记信息;二、2020年11月26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三、2021年3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已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分失信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