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新长城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28民终120号
上诉人恩施新长城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财务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付款凭证及《关于恩施市别克、雪佛兰汽车4S店装饰装修工程协议》《关于恩施市别克、雪佛兰汽车4S店装饰装修水电消防工程三方付款协议》证实,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恩施新长城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将案涉工程的基础工程、水电消防工程分包给了赵平、将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了恩施州佳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尹锡刚),且签订了三方付款协议,赵平又在前述施工合同外与恩施新长城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承包了外围工程。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涉及多次指定支付、委托支付、按三方协议支付的情形,需一一对账予以区分。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款项的支付情况,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恩施新长城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谭 云 审判员 聂礼刚 审判员 李志华
书记员 张贤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