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4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执行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482号民事判决指定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郭长安
审 判 员 郭 莉
审 判 员 马 云
书 记 员 杨学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