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2823执异4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元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鄂2823执412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博高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云盘路的价值60万元的土地份额(权利证书号:2003006-2)。案外人宜昌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博高公司于2005年8月取得案涉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云盘路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2003006-2),但博高公司已于2007年8月2日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博源公司,且博源公司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现博源公司系案涉土地使用权人。本院在执行宏元公司与博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宜昌市夷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出具的土地查档证明显示案涉土地权利人为博高公司,致使本院依据该查档信息作出(2016)鄂2823执412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该宗土地进行了查封。现根据宜昌市夷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本院发函内容及土地转让协议、博源公司的土地登记权证等证据,足以证实该宗土地使用权在本院查封前已转让给博源公司,博源公司系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 因此,本院作出的(2016)鄂2823执412号之一执行裁定依法应予撤销,博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宏元公司与博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年11月16日作出(2015)巴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博高公司偿付宏元公司货款34784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0元。博高公司不服,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鄂28民终1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宏元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在宜昌市夷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博高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云盘路有土地一宗可供执行(权利证书号:2003006-2,宗地面积1387.2平方米)。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16)鄂2823执4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博高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区小溪××街办云××路××价值60万元的土地份额(权利证书号:2003006-2号);二、上述查封的土地由被执行人博高公司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查封土地的所有权作出处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3年时止。本院并于2020年12月7日给宜昌市夷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16)鄂2823执41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 2020年1月28日,宜昌市夷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本院发送《关于请求撤销(2016)鄂2823执412号之一执行通知书的函》,提出:2005年8月,博高公司取得位于宜昌市××区小溪××街办云××路××土地一宗,权证号为宜市夷陵国用(2005)第2003006-2号。2007年8月,博高公司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移至博源公司,权证号为宜市夷陵国用(2007)第2003006-2号。宜昌市夷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6年成立,实行房地一体登记,该土地的转移是在原夷陵区国土资源局办理,由于当时登记只有纸质档案,登记的信息未录入系统,导致宜昌市夷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人员给巴东县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查档信息存在错误,但该宗土地的产权在查封之前已转移至博源公司,无法办理对应查封登记,要求撤销(2016)鄂2823执412号之一执行通知书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宜昌市夷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并向本院提交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博源公司土地登记信息等相关资料。
撤销本院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鄂2823执412号之一执行裁定。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罗桂香 审判员  覃方平 审判员  谭清波
书记员  郭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