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82执异44号
本院在执行***与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青海地方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6月4日对执行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撤回对(2021)鲁1482执异44号案件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鲁1482执异44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东兴
审判员 高成修
审判员 关敬征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