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9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陈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董怀升,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592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32722.02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2月22日)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