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执异3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29298W,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怀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晓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案外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发展大道**东方杰座国际商务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420180490Y。
负责人:蔡琛,该律所主任。
被执行人: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5143744M,住所,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大连路**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
在申请执行人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债权转让予案外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申请追加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为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91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部分债权28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2021年11月4日,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告知了债务人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于11月5日签收。债权转让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已取得本案债权28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关于追加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追加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28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付 涛
审判员 谷 鹏
审判员 梅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