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执异58号 异议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793274166F,住所地松滋市新江中镇乐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 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29298W,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870581059727,,住所地桦滋市新江中镇言程路** 法定代表人付振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7月21日对本院作出的(2021)鄂0506执恢216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8月23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异议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本院(2021)鄂0506执恢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在水一方房地产项目9号楼(现4号楼)38套房屋,因被执行人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尚欠施工工程款未依约支付,异议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方,对上述不动产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请求立即停止对上述房地产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院查封房屋施工方系异议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未完工、工程款未结算。该项目房屋除本院查封外,仍有大量房屋未处置,足以满足其实现工程款之目的。因此要求本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拍卖已查封房屋。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鄂0506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判决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在水一方项目9号楼(现编号为4号楼)38套房屋。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鄂0506执恢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查封房屋。另查明,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在水一方项目9号楼(现编号为4号楼)系异议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该工程因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断裂停工,现尚未完工,处于烂尾状况,涉及该工程施工工程款未支付。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异议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能不能排除本院对建设工程采取拍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即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亦即建设工程未折价或者拍卖变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亦不能行使。因此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能排除对建设工程的拍卖处置,而是在拍卖处置变现后对拍卖款分配时可以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因此,异议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停止拍卖不动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当然,本案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充分考虑继续拍卖能否实现其债权的风险,慎重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处置查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江中 审判员  向 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