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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7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男,生于1976年7月23日,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申请人(原审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29298W,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581059727,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言程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鄂1087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全 人民陪审员  向 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