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7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男,生于1951年1月29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申请人(原审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29298W,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581059727,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言程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鄂1087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全
人民陪审员 向 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