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刘泽荣、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民终7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工人。
委托代理人***,宜昌市伍家岗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泽荣,务农。
委托代理人**,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路2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陵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上诉人***、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被上诉人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案件实体处理。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刘泽荣、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98元分别按各自预交的数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